一九七三年軍事獨裁的日子裏,烏拉圭政治犯諾埃察被懲罰:五天不准見訪客、五天不准放風、五天什麼都不准做。
  因為他違反一條規則。再要求懲罰的隊長眼裡,這條規則是不能違背的。囚犯走動時必須單列雙手放背後─囚犯走動時必須單列雙手放背後──規則很清楚。諾埃察受罰,因為他只在背後放一隻手。

  諾埃察是獨臂的。

  他是分兩次被捕的。先是手臂被抓。然後才是他。手臂是在首都被捕。諾埃察的雙腿正在盡快逃跑,警察抓到他手臂,大喊「你被捕了」,結果只是逮到手臂。諾埃察的其他部位是一年半後才被抓的。

  諾埃察在獄中要求歸還失去的手臂。

  「填分申請表,」他們說。

  諾埃察說沒有鉛筆。

  「填分表要鉛筆,」他們說。

  鉛筆有了,可沒紙。

  「填分表要紙,」他們說。

  於筆紙都有了,請求發還手臂。

  後來,公文批下來。不。不成。他的手臂是另一個單位管轄。他是在軍事法庭受審。手臂是在民事法庭受審。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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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著好久以前的極短篇
漸漸地也了解一點了

 著作權非本人所有。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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