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一九七三年軍事獨裁的日子裏,烏拉圭政治犯諾埃察被懲罰:五天不准見訪客、五天不准放風、五天什麼都不准做。
因為他違反一條規則。再要求懲罰的隊長眼裡,這條規則是不能違背的。囚犯走動時必須單列雙手放背後─囚犯走動時必須單列雙手放背後──規則很清楚。諾埃察受罰,因為他只在背後放一隻手。
諾埃察是獨臂的。
他是分兩次被捕的。先是手臂被抓。然後才是他。手臂是在首都被捕。諾埃察的雙腿正在盡快逃跑,警察抓到他手臂,大喊「你被捕了」,結果只是逮到手臂。諾埃察的其他部位是一年半後才被抓的。
諾埃察在獄中要求歸還失去的手臂。
「填分申請表,」他們說。
諾埃察說沒有鉛筆。
「填分表要鉛筆,」他們說。
鉛筆有了,可沒紙。
「填分表要紙,」他們說。
於筆紙都有了,請求發還手臂。
後來,公文批下來。不。不成。他的手臂是另一個單位管轄。他是在軍事法庭受審。手臂是在民事法庭受審。
-------------------
翻著好久以前的極短篇
漸漸地也了解一點了
著作權非本人所有。XD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